台湾GA黄金甲平台 2022年“3月15日”系列活动新闻发布会

2023-11-26来源:GA黄金甲

发布日期:2022年3月14日     公告地址:市政府新闻发布厅: 公布企业: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持人:芜湖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 朱寿发        出版商:芜湖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12315中心主任 喻薇莉

芜湖市农业和农村局市场与信息化科副科长 施云飞     芜湖市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督科科长 郭玉锋

中国人民银行芜湖中央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朱颖       芜湖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科科长 周泽群



 


2022年“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宣传提纲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届全会和中间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征求客户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维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2022年,全国消费者协会组织消费者权利保护年的主题是“共同促进消费公平”。

一、年主题意义

 “共同促进消费公平”具有以下四个含义: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更能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公平是促进客户合法权利的基本价值。公平是促进客户合法权利的基本价值。在民事活动中,建立民事主体,如《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平等原则”。近年来,消费领域的许多不平等问题仍然存在,随着新的消费形式和新模式的不断出现,客户对公平待遇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消费者协会组织应全面履行法律职责,不仅促进消费公平,而且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积极联动社会力量,促进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共同促进消费公平,使消费者权利法治保障基本更加可靠。

(二)教育指导“科技向善”,完成更深层次的公平交易。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消费业态的轻松升级,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个性化、多元化的消费市场。可是资本“逆势而上”和“无序扩张”使得一些平台和运营商违反了“科技向善”的伦理价值追求,不当收集、选择和应用消费者的消费信息、消费观念、消费行为和消费水平,破坏了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消费市场安全、便捷、舒适。共同促进消费公平是加强底线思维,严格监督,引导经营者树立“科技”价值观,促进各种交易区、标准化发展,确保整体客户有公平消费权,解决过度差异化和歧视消费不公平,完成深度交易公平。

(三)加强对特殊群体的维护,完成更大范围的公平交易。全面推进农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重大任务,确立“十四五”规划,保障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利益。共同促进消费公平是为了促进整体消费者的消费公平,不仅促进基本、普遍、基本的民生保障,而且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等消费者的保护,弥补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乡镇、县地区消费市场的不足,使他们有平等的机会和公平的身份参与消费活动,在不断满足基本公共服务消费市场的前提下,紧跟时代交易步伐,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完成更大范围的交易公平。

(四)实施节能低碳交易,实现更可持续的消费公平。

(四)实施节能低碳交易,实现更可持续的消费公平。交易公平不仅包括代内交易公平,还包括跨代交易公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2021年底提出,要提高消费领域全体员工的节约意识,倡导简洁、适宜、节能、低碳的生活条件。促进消费公平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倡导客户积极实践绿色低碳生活和可持续消费方法,意味着我们当前的消费将为子孙后代承担可持续消费,更加关注他们的公平交易需求,留下更多的地球资源,让子孙后代公平拥有交易权,完成更可持续的发展。

二、年主题依据

(一)共同促进消费公平是实现共同繁荣目标的重要途径。Xi总书记多次强调,共同繁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智能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繁荣。共同富裕不仅注重物质利益的一致富裕,还包括社会权利的公平保障。交易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为促进共同繁荣取得更明显的基本进展,应以社会公平保障为原则,以交易公平是否作为衡量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标准。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共同促进消费公平,有利于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使共同繁荣更加坚实。

(二)共同促进消费公平,是践行以人为本发展思想的重要途径。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强调,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不断实现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维护和发展良好。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背景。共同促进消费公平,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深刻实践,是回应客户完成公平交易的声音,满足用户公平对待的需求,促进生产、交易更健康、更可持续的循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让客户幸福、满足、归属感更充实、更安全、更可持续。

(三)共同促进消费公平是法律赋予消费者权利的重要起点。“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遵守社会道德,以诚信为基础,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共同促进消费公平,是与各方合作,敦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重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合法利益,公平对待每一位消费者,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形势,共同创造安全可靠的消费市场,让客户想要交易,放心消费。

三、年度主题目标

(一)凝聚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共识,为交易打下公平的社会基础。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公益社会组织平台的作用,聚集消费者权利保护力量,加强交易公平共识,消除消费领域的不公平和歧视,规划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巩固交易公平的基础,为促进社会公平贡献消费者协会的能量。

(二)加强理论研究,完善制度,巩固交易公平法治保障。近年来,许多消费领域的发展不平衡、不全面、不合理消费者协会组织应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分析和判断,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协助政府机构做出决策,不断加强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

(三)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维权,增加公平交易救助范围。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需求紧迫、危害大、消费危害广的不合理问题,从经典案例入手,灵活运用评估访谈、调查协商、警告指责、信用宣传、适用起诉、公益诉讼等维权方式,努力提高维护交易公平的工作效率,合理布局维权资源,努力弥补农村、特殊群体和新兴领域维权能量的不足。让人们在公平消费中获得良好的购物体验。

(四)加强消费教育,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交易公平监管。

(四)加强消费教育,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交易公平监管。加强专业交易公平教育,协助各级客户掌握科学规范的消费知识,提高依法独立维护交易公平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公平消费的倡导和引导,引导社会各界和客户勇敢说不合理消费,拒绝经营者压榨消费者剩余,追求利润最大化,形成强大的监督力量,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消协组织年主题重点工作安排

围绕以“共同促进消费公平”为主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全国消费者协会组织计划开展以下五项相关工作:一是大力开展年度主题宣传,与各方合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夯实公平基础的交易,引导适当节能低碳交易,促进可持续消费。二是加强政策法律分析和议程,围绕个人信息安全、虚假信息发布、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增加公益诉讼、集体诉讼工作指导,合理参与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修订。三是围绕新能源汽车、网络游戏、校外培训、老年消费、未成年人消费、残疾人交易、农村消费、个人信息安全、预付款消费、公共服务交易等领域开展民生交易监督活动,开展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评价活动,完善交易舆论正常检测、分析、处理、信息反馈,提高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指导政策,提高交易监督效率。四是加强正确的交易指导合作,促进关键行业公平对待客户自律,实施消费教育大纲,继续推进网络消费教育基地建设,连续“小雨交易”系列活动,推进“消费者协会帮助您选择”资源共享体系,继续满足用户多样化、个人消费信息需求。五是促进消费者投诉信息的开发利用,促进投诉渠道建设进入基本公共服务,严格报告协调处置制度和地域责任,提高交易解决效率,提高消费者投诉信息披露工作指导,灵活利用责任处理重要、困难案件(事件),连接民生重点行业企业投诉分析,保护安全底线,促进消费公平。 芜湖市市市场监管管理局2021年消费者维权工作报告  

20212000年,芜湖市市场监督局在市委、市政府、省局的坚强领导下,围绕“安全、环境优良、发展”三条主线,履行监督职责,跟上消费者权利保护新机制的步伐,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12315

优秀的效率评价单位受到省局的通报和表扬

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放心消费创造取得显著成就的企业。总结报告如下: 一、消费投诉处理情况

2021年,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备案、审理、解决消费维权报告、检举、查询101911件。其中,报告3085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2件.8

%

,处理率100%,为用户挽回2708万元的经济损失;检举6976件,比去年同期降低7.9%,完成率100%;与去年同期相比,接收来电咨询64085件,增长29.9%。(见表一、图一所示)


 


 

 



表一  数据对比

                                  

图一

  2021年度投诉咨询比例图

 

   

(一)根据举报商品或服务类型分析

产品消费报告19455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投诉总数的63%增加了42%。食品、日用百货、交通、电器产品、房屋及家装建材等投诉排名前五。食品、日用百货、交通、电器产品、房屋、家居装饰建材投诉排名前五。与2020年相比,农业生产要素、房屋、家居装饰建材、食品、通信设备投诉分别增长162%、101%、91%、68%。(如表2、图2所示)


表二 
 2021

年度产品消费投诉转化表

                                      

图二  2021年度产品消费报告比例图

服务消费报告11395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投诉总数的37%降低了0.4%。文化艺术服务、居民服务、餐饮管理、生产、维护维护服务、信息服务投诉排名前五。文化艺术服务、居民服务、餐饮管理、生产、维护和维护服务、信息服务投诉排名前五。与2020年相比,文化艺术服务、居民服务、生产、维护和维护服务、邮政服务和中介机构分别增长了636%、156%、123%、123%、111%。(见表3、图3所示)


表三  2021年度服务消费报告变更表

 

 

                                  

图三 

 2021年服务消费投诉比例图



(二)根据投诉质量分析

根据举报质量,售后服务、质量、合同、广告、价格投诉排名前五。增幅较大的主要表现在质量、计量、安全等质量报告上,增幅分别为96%、85%、70%。(见表四、图四所示)

表四  2021年消费投诉质量转变表

1

.网购消费投诉占大宗

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食品、电子商务电器产品、在线游戏培训服务、在线外卖服务等行业。报告的关键问题是:网上购物食品疑似发霉、含异物、不新鲜、漏发少、体重不足等;网上购物电器产品有虚假广告,商品错误,质量差,

推迟实施“三包服务”等。;游戏培训服务有平台规则不够清晰、随意禁止、提现退款时间长等。;网上外卖服务有优惠券不能使用,送餐时间长,缺乏售后服务。特别是人工服务不在线或延迟处理。

2.汽车售后服务消费投诉居上位

消费者报告的关键问题是:虚假广告,具体参数配置与广告内容不一致;车辆“三包”服务和售后维修不到位,代理商和制造商相互推诿;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多次维修仍效果不佳;维修假冒伪劣,虚报多报,非法取得收入;车辆续保押金难以退还;严格要求购买车险等。

3

休闲健身消费投诉退款困难

休闲健身造成的消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经营者经营不善或资金困难,关门逃跑引起人群报告;开卡时承诺特价,执行后悔合同;在消费合同中或

“店内通知”等形式设置不科学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客户扣除不科学的巨额服务费或转学费;健身器材等基础设施维护差、用品损坏多、服务水平低、购物体验差等。

4.校外培训消费争议较大

校外培训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不能就学时退款达成协议;退款时间长,退款服务费高;虚假广告,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具备培训资格;事实上,小班课程由多人授课;服务水平低,教师经常拆除和更换;关门逃跑导致人群报告等。

5.房地产消费投诉有很多陷阱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相关交易也在增加,消费者反映的关键问题是:买房意向金等退款困难;代理非法销售人防停车位、强制捆绑停车位销售房屋、停车位只销售不租赁等;延迟交付,延迟产权证书;房屋渗水等质量问题,设计图纸与房屋不同;物业收费标准未知,收费不科学;虚假广告、社区具体配套基础设施不一致等。

二、1231512345热线合并工作概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区域政府服务便利热线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热线实施意见的需要,我局积极推进1231512345热线改进合并工作,于202112月份与12345热线共同努力,成功完成多线改进合并任务,使消费者投诉与以往相比效率更高,体现在:一是接收更好。不论是拨通12345政府服务便利热线,或12315市场管理报告热线,客户只需拨打一次,工作人员就会通过12345

电话平台立即接受并转移,提高了热线接通率。不论是拨通

1

2345政府服务便利热线,或12315

市场管理报告热线,客户只需拨打一次,工作人员就会通过

12345电话平台立即接受并转移,提高了热线接通率。二是转得更快。我局与12345热线有勇气探索系统对接、数据收集技能和提升合并后的方法。如果出现问题,不要纵容或回避。它们应该在第一时间找到解决方案,以确保数据不会丢失,并在城市多线提升合并后快速运行。三是做得更实。通过全天专人监督,每月发布监督通知,每季度发布效率评价通知,促进县、市第一次分离处理,及时审理和接受投诉。2021我市年度在我省12315在全省效率评估中排名第一。 三、积极推进交易多元化解体制工作概况 我局有勇气探索多元化的交易解决方案。一是2021

5月,率先在全省建立了《芜湖市ODR企业管理制度》,指导本市ODR企业按照《制度》标准的发展和管理。至2

021年底,该市成功发展52

家庭报告相对集中,交易权利保护概念强的公司已成为

ODR企业,ODR企业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为用户在线处理交易,提高了解决交易纠纷的效率。二是积极推进“消费者投诉远程协商”试点。于20216月8日,全市市场监管体系

3

单位全面开放“云视频平台”为用户在线处理交易,克服了远离不同地方无法到达现场、加剧矛盾、不愿与经营者见面、偏远农村客户不方便、无法解决矛盾的问题,使消费者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经营者可以随时解决交易,提高了交易权利保护的效率。目前,我局已通过“云视频平台”成功处理85交易是全省最早采用云视频进行消费调解的企业,是通过云视频协商数量最多的企业。

四、促进长三角地区交易维权信息的共享和应用 一是披露消费者投诉信息。 四、促进长三角地区交易维权信息的共享和应用

一是披露消费者投诉信息。于

2018年,在全省率先披露消费投诉信息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消费投诉信息披露的实施。截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我局门户网站向国家公布的12921户64605条举报信息数据,增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此外,在“3月15日”期间、6月、7月、9月、12月,还对电子商务、网络游戏、休闲健身、车辆销售、校外培训、物业服务交易投诉前3-10家公司消费投诉信息进行了集中宣传,提高了运营商的诚信守法管理意识。二是加强对12315数据的分析

。每月定期对月对12315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和整理,认真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及时在市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立即准确反映消费热点和变化趋势,为市场管理决策和综合执法提供参考。 五、创新开展放心交易,创造工作状态 为促进安心满意交易管理的创建,首先,市场监督局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带头与市场合作25个人交易权益保护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共同制定了《芜湖市广泛开展安全满意交易创建活动,改善消费市场建设的意见》(芜湖市监管机构)〔202148号),指导全市在在“十四五”期间创建安心满意的交易。二是率先在全省打造“三化融合”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宣传平台。将“智能化 信用化 网格化“三位一体监管体系融入安全消费创造工作,根据安全消费示范单位二维码公布单位创造承诺、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动态管理信息和企业投诉热线、联系信息,促进安全消费示范单位加强主要责任,发挥模范作用。目前,全市省级放心交易示范单位已落实,市、县、区已不断推进。 六、扎实推进安全消费创造任务的完成 根据省局和省消保委的《关于做好工作的》2021年安心满意交易创建工作计划的通知有关部署,我局及时制定了芜湖市2021根据《方案》的顺利实施,年安心满意交易建立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圆满完成2021年放心消费各种创造任务。2

021

年新增参创经营者1024户,超省局计划数264家庭;评估县级令人满意的交易示范单位

528

户,超省局计划数298户;评估市级安心满意交易示范单位;61户,超省局计划数38户;省级放心交易示范单位;6户,被认定数位居全省前列。在安全消费创造工作中,以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承诺为重要鉴定内容,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参与企业和安全满意的交易示范单位开展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承诺021年共发展承诺经营者737户,超省局计划数237户。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为创造良好的消费市场奠定了基础。 七、进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庆典活动状况 20213·15”期内,围绕“保护安全、顺利交易”的年度主题,我局开展了一系列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有“3.15系列活动新闻发布会;“3.15”进入新闻直播间交易维权互动活动;“保护安全”、顺畅交易消费教育进入农村、社区、公司、商业区、市场等五项活动;家电维修服务消费调查;行政面谈;

;进入省首届交易体验馆,消除假冒伪劣产品等交易体验活动

15项活动。据统计,3

·

15“在此期间,各种媒体共发表和播放各种宣传稿件60其余,发布交易权利保护经典案例20余件,播放交易教育宣传短视频视频10一万多次;销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19假冒伪劣产品372种,总重达13.04吨,金额105

万元。

根据这些活动的有序发展,有效地宣传了年的主题,为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八、流通行业产品质量监督 市场监督局整合芜湖具体,围绕与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相关的关键产品,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汽柴油、食品、服装、小电器、农产品、非医用口罩、儿童玩具、学生用品等重点商品全年抽查流通环节911

组,不过关

52组,达标率94.4%。不合格产品包括车用柴油2组、贵金属7组、眼镜3组、电力电缆16组、消防器材2组、小电器6组,5组非医用口罩,服装及鞋品5组、陶瓷密封水龙头2组、电动车2组、家用燃气灶1组、有机肥1组。 对部分重点产品进行风险监测,共同检测食品相关产品15集团、水泥商品5组,电力电缆商品10

组、木家具

8组车辆塑料制品1

5组,未发现重大风险隐患。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14315批号,其中,食品抽检7

625

批号,不过关199

批号,不合格率

2.

61%;食用农产品抽样6690批号,不过关217批号,不合格率3.24%。 药械化抽样工作,取样635

批号,检测

5

90批号,检测不合格6批号,取样时发现9例异常取样,按要求报告。

九、开展专项整改工作概况 大力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工作,全年查处各类违法案件5933件,涉案金额602.25一万元,罚没款1837.31移送公安机关一万元的重大案件40案件,公安部门立案数量36件。

(一)元旦春节打假专项整治

围绕

“二节”期间热销产品和重点市场,严厉查处侵权假冒、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二节”期间共立案2

210起,涉案金额168.97一万元,罚没额度289.93一万元,查处重大案件11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5零件,重要保证本市场在“二节”期间繁荣稳定。 (二)进行2021“药物春风行动” 重点关注重点区域类型,进行2021“药物春风行动”、“中药制剂、无菌、嵌入式医疗器械、儿童化妆品等”的各项专项整改行动,共检查药品零售连锁总部23药品零售企业家次2745

家次,医疗机构

5

78第一类医疗器械等生产企业29

每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1944家次,美容院1624家庭、儿童化妆品经营单位808家次。依法查处药械化违法案件436非法商品的价值金额368.7一万元,罚没款240.38注销《药品营业执照》一万元3份。

(三)开展农村假冒食品整治行动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我市共检查食品加工主体1103户次、食品销售主体9704户次、餐饮经营主体6889各种批发、农贸市场350户次;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419件,罚没款163.94移送公安机关一万元的重大案件公安部门依法查处19件

5

件。

(四)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对保健食品行业进行集中整治,共同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1741家次,派出检查人员14251检查人数,发现难题1392处,责令整改650户,立案处罚2

36

件,罚没款7.59万元。

(五)价格行业专项治理 组织实施重点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名优白酒价格监管、房地产中介乱收费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医疗机构价格专项整治等专项整治。全市共撤销违规金额782.51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万元55件,罚没款114.66万元。 (六)开展网络市场管理专项整治(网剑行动)

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网络剑行动检查药品网络销售公司

71检查医疗机械网络销售公司5

6

检查医疗机械在线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3家检查护肤品网络销售公司4家9家次;立案查处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纪案件;1查处医疗机械网络销售违法违纪案件1.命令医疗机械在线销售公司整顿一次,查处一起使用在线销售非法护肤品案件;在线检查网站和商店3450监督检查网上交易平台公司442催促在线交易平台删除非法产品信息一条责令整改网站21

二是开展线上餐饮服务提供商线下门店

“你我同查餐饮安全”484个次,责令停止平台服务的店铺两次查处网络侵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1起,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2起,查处虚假非法网络广告案件3起

1

案件,查处其他违法违纪案件5件。

(七)竞争执法行业专项治理

集中打击清除传销专项整治,共端掉传销窝点

44余地,教育解散传销人员137

人数,狙击注入传销人员

7

7人,移交公安线索2件。

十、经典案例

(一)益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九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损害客户个人资料

2021年5月11日,芜湖市市场监督局接到省局转移的线索,表明芜湖市科勒店采用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监控系统。5月12日,市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对益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科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发现该店监控系统在“3月15日”晚会曝光后第二天全部拆除。检查人员没有放过真相,深入挖掘线索。他们在店里的电脑里看到了名字、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并当场取证保留。然后他们去了九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和店里的同一个经营者,但是店里的电脑没有找到个人信息。检查人员没有轻易放弃,通过技术手段从电脑“回收站”恢复数据,到目前为止,关键证据已经在两家商店当场阅读。经核实,两家商店的电脑中有名称、门牌、电话等个人信息12707条。以上信息是被告在外部参与活动时获得的,目的是了解潜在用户是否需要购买两家商店的商品。被告未经客户许可获得上述信息,并使用部分信息进行电话销售。

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险》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经客户许可收集和应用客户个人资料“经营者收集和应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应当遵循法律、就在、必要的标准,明确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类别,并经消费者许可。经营者收集和应用客户的个人资料,应当公布其收集和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互约定的收集和应用信息。”规定构成侵犯客户个人信息的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法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变,可以依照情节单处或者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罚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变,可以责令改变。行政处罚5万元。

(二)芜湖星万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预售证投放广告案

2021年6月4日,九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人资料称,芜湖星万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规定,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上投放广告,2021年3月19日与公司签署《住宅认购书》,并支付2万元定金购买中江园项目房屋。九江区市场监督局收到举报人资料后,于2021年6月9日前,将检查人员分配到芜湖星万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起中江”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同日立案查处,然后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进行查询调查。核实:芜湖星万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早于2020年6月23日获得中江园项目部分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芜湖大江》上发布了《双强联合》 |中江潮起(2020年3月20日)等广告推广了该项目。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条例》第五条第(4)项"凡以下情况下的房地产,不得投放广告:...(4)预购房地产,但未取得本项目预售证书的;……"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投放广告、《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对负责任的广告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出版商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规定,九江区市场监督局对公司罚款人民币行政处罚4500元。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亿家烟酒店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件

2021年1月28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经济技术开发区亿家烟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店内发现“古井贡酒年原浆献礼版”、“口子窖”等6类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7瓶。经核实,上述“口子窖”商标是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3007166号。经商标所有人安徽口子酒业有限公司评估并提交商品评估报告,确认上述“口子窖”酒是假冒其企业产品。安徽古井贡酒有限公司申请上述“古井贡酒年原浆”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0497096号,经商标持有人安徽古井贡酒有限公司井贡酒有限公司对上述古井贡酒年份的原浆进行了评估并提交了商品鉴定报告“白酒都是假冒其企业产品。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在调查过程中,被告未能提供上述酒类购买相关文件、卖方资格、身份信息及其销售凭证等相关信息,不能证明其销售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更不用说证明该产品是合法获得和解释提供商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营、评价侵权责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责任、收集、消除侵权产品和生产侵权产品、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关键工具,违法经营5万元以上,可以处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经营或者不足5万元,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侵犯两次以上商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年内侵犯两次以上商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予以严厉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可以证明产品是合法获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销售。“规定,当事人应当给予侵权产品并处以人民币罚款行政处罚13548元。

(四)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修电梯案件

2021年8月13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8月12日下午4点多,镜湖区蓝湖县社区15栋2模块西梯突然下降,电梯一直存在质量问题。接到报告后,该局立即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发现,社区维修公司即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维修记录不完整,当天立案调查。

在调查被告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维修电梯的过程中,也发现被告非法打开电梯,即2021年8月12日早晨7:30上下,模块的东梯也出现故障。为防止业主当天无电梯乘坐,当事人公司维修人员于上午7日在物业公司的指示下:55上下重启已因事停用的西梯,导致该部未消除安全隐患的电梯于8月12日一直带病运行,直至下午3日:26分左右,电梯突然掉了下来。幸运的是,事件发生时,轿厢里没有人,也没有造成安全事故。2021年8月12日上午,15号楼2模块西梯重启投入使用后,被告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情况。 当事人各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维修单位在维修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电梯维修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一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商应跟踪调查了解电梯维修企业或用户在维修安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提供一定的技术协助;发现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时,应及时通知电梯用户,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商应记录调查和理解的情况。电梯制造商应记录调查和理解的情况。”根据规定,电梯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需要和未履行报告安全风险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维修企业未按照本法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修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终止违纪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分:1、没收非法所得rmb290.32元;、罚

款rmb

60000元。

(五)安徽麦谷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虚报生产日期的食品案例

2021年7月,益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客户举报,2021年6月8日和2021年6月27日,安徽麦谷园食品有限公司制作的“花愣后厨”小米脆片(酸橙味)包装袋上有两个生产日期。区局检查大队收到投诉后,及时立案查处。区局检查大队收到投诉后,及时立案查处。

经核实,公司拥有合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库存货物和包装车间货物末端的双向生产日期,消费者投诉中标明的两个生产日期货物无库存。

小米脆片(酸橙味)是委托公司生产的。所涉及的食品外包装在委托单位定制后邮寄给公司。公司收到并自行喷涂生产日期后,将生产的食品袋密封,完成整个生产过程。被告表示,双向生产日期的原因是,在前一批产品生产过程中,留下了一些打印生产日期但未使用的包装袋,由于操作员不识字和疏忽,在生产中,使用了这个剩余的包装袋,并打印了生产日期,但双方不能提供一些证据表明上述是真实的。 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上述行为:“严禁生产经营以下食品、食用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规定虚报生产日期、保存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用添加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带走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一万元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5)生产经营标明虚报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纪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分:1、没收违法所得1.1元;2、罚款1万元。

(六)装修公司违约施工维权案

2021年5月18日,镜湖区市场监督局赭麓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21年3月底在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规定在卧室外阳台浇筑5厘米厚的水泥和阳台立面,客户发现浇筑阳台只有3厘米,客户所有三套房屋都有这个问题,认为装修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承诺,造成质量安全风险,经过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

赭麓研究所工作人员收到投诉后立即核实,并在收到投诉后立即核实

5月20日,机构双方调解,消费者提供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但与装修公司内容仍不同,经多次协商,双方达成共识,装修公司允许终止合同,免交5万元,客户表示满意。

评价:

近年来,房屋装修服务一直是消费者投诉领域的热点。客户最常反映的问题包括临时涨价、劣质、假冒伪劣、工期延误、装修质量差等。本案就是其中之一。依照《消费者权益保险》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正当竞争的权利。依照《消费者权益保险》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正当竞争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实惠、计量正确等正当竞争标准,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同意“在卧室外的阳台上浇水5厘米厚水泥但测量水泥的具体厚度仅为3厘米,接近承诺规格的一半,可以认为经营者实际上已经形成了违约。因此,客户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在此,我们提醒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首先要检查对方是否有正式的营业执照,是否有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建筑装饰工程承包范围;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详细审查施工方案、工期和验收程序,建立品牌、价格、材料、规格等重要信息,约定保修期和违约金赔偿;购物时,应尽快与经营者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七)健身卡转让费过高维权案件

2021年1月14日,一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芜湖市市场监督局12315中心体现,其在健身房办理4年健身年卡,实际支付2000元,并签订了格式合同。目前,年卡还剩一年。客户因个人原因申请退款,但经营者规定扣除25%的实际转让金。消费者认为成本太高,希望减少转让金,但经协商无法达成协议。

我局

收到消费者投诉后,12315核心立即向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我局

12315核心收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向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订单后,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最后,经过调解,经营者可以为用户降低部分转卡费。 评价:

由于健身服务的消费模式多见于预付消费,消费量高,应用时间长,容易导致交易。目前,许多健身服务经营者通常会这样做“年卡”、“季卡”等优惠活动吸引消费者,但当消费者需要半途而废时,经营者会要求扣除不同金额的“转让金”。那么经营者有权扣除转卡费吗?这取决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约定了转让金的支付问题。一是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制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未约定转卡费的,经营者无权扣除转卡费。二是合同中明确约定转卡费的,应当区分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是否主要反映转卡费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选择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给予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平等的原则,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制定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避免或者减少与对方有重要利益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条款。如果给予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履行提醒或表明责任,导致另一方不注意或理解与其重要利益相关的条款,另一方可以认为该条款不是合同的内容。“卡转账费条款属于与消费者有重要利益关系的格式条款。在签订合同时,经营者有义务以明显的方式向消费者报告并解释,即对条款文本进行独特的标记和独立的突出。如果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已向消费者报告并解释转账费条款(如字体不同、增加、粗体、下划线主要显著),消费者也接受并签订合同,扣除转账费属于合同履行的合法行为;否则条款无效,经营者无权扣除转账费。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客户在合同中提出了协议转卡费为25%,但未详细描述为全额消费金额的25%,或剩余交易金额的25%。《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认知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一般理解给予表述。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解释不利于对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因此,在本案中,应采取有利于客户的合同解释,客户提出的减少转让金的要求是有效合规的。

在此,我们提醒消费者,健身交易应选择规模大、设备齐全、信誉良好的健身机构;仔细了解和阅读卡表明,不相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服务、使用寿命、退款等承诺,签订书面合同;理性交易,头脑清醒,防止冲动消费,防止巨额预付款,防止自身经济损失;保留预付款凭证、合同、宣传、聊天记录、税务收据等证据,确保消费后的权利保护;如交易不和谐,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八)便利店拒绝现金维权案

2021年2月16日,一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我局12315核心体现,他在一家便利店购物,付款时用了一张10元的纸币,但工作人员说没有零钱找,规定客户移动支付或取消购物。消费者认为不科学,与经营者现场协商失败,向12315举报,规定经营者道歉整顿。消费者认为不科学,与经营者现场协商失败,向12315举报,规定经营者道歉整顿。

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后,12315核心立即备案并转移至颐江区市场监督局。益江区市场监督局收到订单后,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最后,经过调解,经营者向用户道歉拒绝接受现金问题,并承诺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整改黄金甲体育平台app下载 评价:

近年来,手机支付方式的逐渐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如网络不好或不熟悉使用智能手机的人,不适合或习惯使用手机支付,但运营商只要求接受这种支付方式,这就导致了一些交易。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rmb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付款方式的选择。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rmb的法律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付款方式的选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rmb。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公共总和个人债务。人民币现金是中国最基本的支付方式,拒绝现金是违法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社会道德,以诚信为基础,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根据规定,在本案中,客户有权选择现金或电子支付,经营者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准推诿或拒绝交易,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业务实体应注意消费者对付款方式的选择,不得采取歧视或非便捷对策抵制现金结算,造成人为的“数字鸿沟”。

在此,我们还提醒大多数消费者,选择现金结算是客户的合法权利,如果发现经营者拒绝或歧视,抵制现金交易的应用,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九)缺乏电动车架号导致无法上牌维权案件

2021年9月29日,一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芜湖市市场监管局12315核心体现,在某店购买价值6200元的电动车,前往交通部门办理电动车牌照时,发现车辆没有车架号,无法办理牌照。交通部门告诉消费者,电瓶车没有车架号是不合格产品,客户提出退货,但运营商推迟了解决方案。交通部门告诉消费者,电瓶车没有车架号,属于不合格产品,因此客户提出退货,但经营者却一直推迟解决。

我局

收到消费者投诉后,12315核心立即备案转移至益江区市场监管局解决。收到订单后,宜江区市场监督局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过调解,经营者最终为用户退货,并赔偿客户500元。

评价:近日,芜湖市全面开展电瓶车集中免费登记,对有序标准的电动汽车管理,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市交通部门对电动车牌照申请材料作出明确规定,司机应提供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收据、车辆证明。如果购车证明和合格证丢失,应签署电子保证书。同时,应提供车架号、电机编码、车辆外观等照片(如车辆改装遮阳篷,应提前拆除)。因此,与电瓶车无法上牌、缺乏证书等相关的消费投诉明显增加,主要体现在“经营者以汽车消费为由拒绝退款”、“三包承诺不兑现”、在“经营者与厂家推卸责任”等问题上。根据安徽省电动汽车维修、拆卸、更换、退货责任的要求(实施)第四条“供应商向用户交付电动汽车时,应当保证……2、给予税票、证书、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证明。“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用户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承诺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拆除、更换、维护、重作等义务。未明确或者约定的,客户可以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用户可以立即退货。不符合法定终止合同条件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拆除和更换、维修、重作等义务。

“根据规定,电动汽车框架号是车辆的身份证明,与电机代码属于一个代码,如缺乏、重复、到期无效,客户有正式的基础怀疑车辆是非正式制造商的产品,然后经营者应积极承担退货义务,不得无故推迟拒绝。


在此,大家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电动汽车应选择许可证齐全、信誉良好的品牌经营者;仔细检查产品手册、产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制造许可证)、质检报告、

“三包”要求、电机编码、车架号等商品证明文件;仔细检查产品类型和型号是否标明,产品是否标明“

3C”标示,广告推广与产品是否一致;取车时,检查车辆外观是否完整,配套配件是否齐全有效;注意索取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和发票作为权利保护凭证;如有交易,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十)经营者未履行游戏代理服务保障维权案件

2021年1月6日,一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芜湖市市场监管局12315核心体现,在一家给游戏代练的店铺下单购买代打服务,经营者承诺如果游戏未获胜,将全额退款。后来,客户发现代打人在开展游戏时,在客户账户中使用了一个价值20元的道具,最终游戏结局也没有获胜。后来,客户发现玩家在玩游戏时使用了一个价值20元的道具,但游戏的最终结果并没有获胜。客户要求退款并赔偿道具损坏费用,但运营商不予处理。

我局收到消费者投诉后,12315核心立即备案转移到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订单后,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最后,经过调解,经营者对用户进行退款和赔偿。

评价:近年来,智能手机的普及促进了手机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也催生了一种新的消费类型——游戏代练。游戏实践是指消费者支付一定的费用,由玩家登录客户的游戏账户,根据玩游戏或在线游戏完成更新、获取设备、提高赢率等具体需求服务。随着手机游戏市场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游戏代理服务也导致相关交易频繁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选择代表他人服务,运营商承诺游戏不赢就退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被告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职责。被告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质量、目标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帮助和保密义务。”根据规定,在游戏中具体未获胜的情况下,经营者应按承诺退还给用户。本案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未经客户许可,代打人在其账户中使用道具,客户能否认为赔偿?道具本质上是一种具有一定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通过数据方法显示。《民法典》明确提出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维护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因此,道具是客户的合法财产,其功利益受损时可视为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殴打者未经客户许可申请道具的行为侵犯了客户的合法财产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客户因购买、申请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按照规定获得赔偿”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的,应当事先通知消费者并协商处理;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应当依法给予。经营者应当合理赔偿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此,我们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代理服务或其他类型的游戏服务时,应仔细阅读经营者制定的规则,确立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留各种交易凭证,特别是经营者承诺等重要信息;购物时,尽快与经营者沟通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消费者维权工作报告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安排,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总结我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工作成果

2021年,市农业和农村局以种子、化肥、化肥、饲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核心,广泛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年初的工作计划,

春季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夏季种子制种基地专项整治、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禁用农药专项整治、冬季农资打假等截至目前,我市已进行巡视检查728次,共派出检查人员2145人,检查公司3055人,监督抽样农资482人,查处侵权假冒农资19起,审结8起,破获假冒伪劣农资1.7377万元,罚没8.8175万元。截至目前,我市已进行巡视检查728次,共派出检查人员2145人,检查公司3055人,监督抽样农资482人,查处侵权假冒农资19起,审结8起,破获假冒伪劣农资1.7377万元,罚没8.8175万元。未发现侵犯新植物品种权的行为。 二、工作方案 (二)加强种子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管理秩序。一是积极推进网上备案登记。对种子市场进行拉网调查,对种子经营主体资质、品种审批及受权状况、生产经营档案、标签标识等进行全面体检。二是种子市场检验。市农业和农村局在春秋两个重要时期对种子市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种子侵权、假劣种子制造及其未审前推。春季种子市场检验派出检查人员

553人,132辆执法车,110组种子抽样,2家生产企业和种子基地,571家种子经营店,27个种子贸易市场,1个机构法律培训;根据发现线索,市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发出20份整改通知,3起,已结案。秋季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市派出检查人员440人,执法车辆95辆,生产企业和种子基地4家,种子经营店592家,种子贸易市场12家。监督“三无”小麦种子共92个农业主体,36个大种粮户,53个小农户。悬挂20条普法宣传标语和横幅,派出10多辆普法宣传车。根据发现的线索,全市各级农业综合执法组织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立案4起。

三是加强对种子生产地的控制。2021年5月至6月,根据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1年全市农作物种子制种基地专项检查的通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种子管理站组织各县农业农村局对我市所有种子制种基地进行了种子生产资质、种子制种基地、种子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合同及备案情况、种类所有权及亲本原因等专项整治。未发现无证生产、超出生产范围、委托生产未备案、侵权等违法行为。市种子管理站还对芜湖青一江种业和南陵县红宝种业生产基地103种稻草植物进行了快速转基因成分检测,覆盖15360亩稻草生产面积,未发现非法转基因成分。市种子管理站还对芜湖青一江种业和南陵县红宝种业生产基地103种稻草植物进行了快速转基因成分检测,覆盖15360亩稻草生产面积,未发现非法转基因成分。 (三)经营农资打假行为,进行拉网式调查。

农资打假以来,市农业农村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春耕备耕农资产品质量安全。

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围绕饲料、饲料、农业机械等重点农业资源产品,抓住生产、销售、使用等薄弱环节,和谐行业监管部门,严格要求,严厉查处农业资源制假销售违纪行为。我们市共进行了检查检查295二、派检查人员877人数,对715农资经营店检查检查

全覆盖达1078次,抽检

种子、化肥、饲料等

试品

283组。发布《农资经营档案》700多本书,1000多封给广大农民朋友和农资经销商的信。发布《农资经营档案》700多本书,1000多封给广大农民朋友和农资经销商的信。立案

3起。

(四)加强单位联合检查,打击违规行为今年下半年,芜湖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发改委、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芜湖市经济信息化局、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

2021 芜湖市农膜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农膜市场准入管理,禁止销售厚度低于 0.01 毫米聚乙烯等农用地膜。加强对市场农膜的检查和监督,使厚度低于 0.01 毫米聚乙烯农用地膜等。被列入农资打假范畴。


(五)促进农资信用建设,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处罚。市农业和农村局深入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截至目前,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已基本建立。今年年底,全市共315家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创建了农资信用档案,为全市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根据市农业和农村局发布的《关于对农业材料领域严重破坏信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联合处罚的备忘录的通知》,配合市有关部门对农业材料行业严重破坏信托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联合处罚,促进芜湖信用建设。将农产品质量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黑名单”鉴定范畴,目前正在组织评估。

三、工作亮点

(一)开展农资标准化试点评选。

市级标准化农资示范店评选工作已连续四年公布。目前,市级标准化农资示范店已评选公布

10家。继续提高我市农资市场标准化经营水平,以示范店示范为指导。

(二)建设农资信息化平台。芜湖智能农业信息平台(一期)建设,农资管控纳入一期建设范围。引导农资店进入智能农业服务平台,根据信息技术进行农资采购和销售,完成农资生产经营。目前有152家农资经营者进入市级平台。

 芜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

02

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

 

2021年,我委坚持抓落实,求实效,大力开展以多种形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公共场所执法监督状况 为确保广大群众在公共场所交易购物时安全整洁,及时消除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安全风险,我委卫生检查人员多次对公共场所进行执法监督,对各类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67户对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公共用品进行监督抽样检查。其中,对36家不符合公共场所相关法律法规和完善的公共场所企业给予现场指导,督促其立即整改,依法查处3家问题突出的公共场所企业。

二、二。集中消毒部门对消毒产品和餐饮用具的执法监督

为督促消毒产品和餐具集中消毒企业认真履行生产经营主体职责,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和餐饮用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我委卫生检查人员先后对消毒产品和餐饮用具进行了规范对13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16家监督管理,对18家消毒产品经营单位进行了19家监督管理,对2家餐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了2家监督管理,并对销售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消毒产品的消毒产品经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分。

三、医疗机构执法监督情况

为加强非公有制医疗组织疫情防控和标准诊疗,我委机构对全市进行了开展60多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服务专项执法检查,于2021年4月,先后开展了一级非公有制医院的飞行检查和依法执业我市规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县、区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质量安全监督,于7月至8月,组织开展了基层民营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和标准化诊疗专项监督工作。2021年,我委共完成医疗机构监督检查430例(医疗服务监督41例,放射诊疗30例,传染病防治监督359例),共查处42例(其中医疗服务16例,放射诊疗6例,传染病防治20例)。   四、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执法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集中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标准生产经营活动,为确保居民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集中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处理

监督检查69户(其中集中供水企业25户,涉水产品生产企业43户)。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社会宣传工作。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社会宣传工作。

我委带头与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市总工会合作,积极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

一是进入企业开展一系列活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市卫生委等五个部门与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开发区疾控等单位合作,深入中车浦镇庞巴迪有限公司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活动

,征求用人单位的建议,开展急救知识培训、免费健康诊所、宣传手册等一系列活动。充分落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服务。

二是举办培训讲座。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在芜湖海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举办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三是

组织编制网上职业健康知识问卷,开展职业健康知识有奖问卷活动。

四是

推送职业健康宣传短信,根据智能医疗助理平台,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协调员和底层公共卫生医生向社区提供服务

(群众)、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推送职业健康短信。传播职业健康知识,塑造职业健康理念。

五是积极利用媒体,扩大宣传面。

五部门协同走进芜湖交通经济广播电台进行专题采访;

省卫生委官网、省职业健康微信官方账号发表了本市多项贡献;电视台滚动播放职业健康宣传字幕;《大江晚报》对我市职业健康宣传周活动进行了全版报道。

  芜湖市文化旅游局2021年消费者维权工作报告

 

2021年,芜湖市文化旅游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己任,依法履行职责,开拓进取,全心全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年度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维护文化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性


 2021年,我局充分利用文化旅游检举系统的功效,顺利举报,扩大投诉渠道,接受各种文化市场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投诉。据调查,全年合理举报20件,其中信访1件、政府服务便利热线12345件、文化市场技术监管服务平台2件、电话举报2件,涉及网络媒体、出版市场、旅游经济、娱乐市场等行业类别,根据责任设置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程序、投诉核实和解决,立即审理、运行顺畅、处理方便、查处有力的工作形势。

全年共深入开展2021年“二节”、“两会”期间,文化市场反黑除恶专项检查、冬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联合检查、非法安装应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受设备治理、清网专项整治、五一、端午节综合行政执法检查、2021年护苗专项整治、七一建党百年庆祝活动执法保障、文明城市建设保障、“剑网”等8项专项整治。检查经营单位720多个,立案16起,审结15起,责令整改网站7次,指导销户或按规定报告销户网站10个,收交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物731本(册)。

 

维护文化市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我局在重点场所检查、查处案件、审理举报投诉时,秉承有效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标准,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一系列专项整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包括优秀的例子。

2021年8月,市支队共同举报。市支队检查员立即采访了景区三名负责人,对景区服务水平和质量提出严肃指责,责令整改,并就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出要求。景区负责人后来向举报人王女士道歉并作出承诺,举报人表示满意。景区负责人后来向举报人王女士道歉并作出承诺,举报人表示满意。 20212月,市支队执法人员发现芜湖某书店销售其他非法出版物,涉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收集和固定有效证据后,退还消费者选择的非法出版物,赔偿各种费用,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失。

三、

2

022年工作计划 我局将加强文化市场消费宣传指导,使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依法建立法律依据。此外,加强执法,突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重点场所的检查。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安全、健康、繁荣、有序的文化消费市场。 芜湖市金融监管管理局20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  

2021

年度,芜湖市金融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网络金融、各种交易场所、非法融资、日常贷款等非法金融行为纳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范围,提高政治地位,加强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制度,取得积极成果,保持系统风险底线。工作报告如下: 1、创建落实街道社区检查、县、区检查、市监督三级工作计划。统筹兼顾市场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发现违法线索,第一时间配合现场处置,切实落实。统筹兼顾市场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发现违法线索,第一时间配合现场处置,切实落实。 2、推行

双承诺红黄牌

体制。对于金融风险高的关键商业建筑,根据签署承诺书,有效激发物业管理的积极性,落实当地街道的监管责任。 3落实

解决芜湖地方金融消费纠纷暂行规定

,创建芜湖市地方金融消费纠纷报告账单。建立各金融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流程,进一步顺畅群众投诉渠道。建立各金融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流程,进一步顺畅群众投诉渠道。每年接待群众举报,妥善处理30实施非法融资线索奖励

2

起。 4、积极落实投资主体注册评估机制。我局认真落实协同评价机制,严格控制新注册企业和子公司的审计,密切关注股票企业的风险基础。 5、本市相关领域的金融活动数据是根据省财政局发布的大数据平台爬行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机构清查活动,对于

起烟指数较高的企业,逐一进行调查,未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6

、对投资公司进行财富公司调查713家庭,尚未发现存在高风险的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的第三方财富公司总量有序撤出,说明本市财富类公司的财务风险总体可控。

7、创新宣传方式。多媒体、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利用电视广播、公交广告、微信公众号、短信、商业建筑 LED屏幕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非标语口号,提醒群众加强预防意识。结合安信证券投教基地,创新宣传工作模式,提高主题教育效果,针对自媒体时代传播迅速、受众广泛的特点。20212000年,安信投资教育基地联合开展了抖音宣传、团队挑战赛、投资教育课、金融商务课、奖励评论、奖励问答各式各样的地方非宣传活动,极大地丰富了观众的面貌。 8、积极工作。积极与公、检、法单位对接,加强领导小组中间信息共享,探索行刑衔接制度3家庭共同签署地方金融监管合作记事本(目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办理了手续)。促进市政府与安徽省证券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签署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校园合作备忘录,充分发挥安徽省证券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平台优势,大力开展宣传预防工作。 本市金融生态环境通过一系列建章制度和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改善,我们的工作也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12021

本市年度完成陈案积案解决方案

14件,提前完成省下发目标任务156%2021年度新增非法集资案件新增非法集资案件7

从同比开始,同比下降

53.3%,我省发案数量第一7位下降到我省第一9位置;犯罪金融0.73亿元,同比下降78.5%,我省发案额度第一6位下降到我省第一9

在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2、本地互联网金融风险基本解决。该市率先在全省完成P2P企业存量业务全部清零,投资者资产妥善兑现,助江金融转型小额贷款收入稳步推进。 3、本地投资公司的风险基本控制。202110月,在省财政局的统一部署下,我局713家庭总量财富类公司的调查工作,依照一企一档

要求记录。经现场调查,未发现高风险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未开展业务的第三方财富公司总数有序退出,表明本市财富公司的财务风险总体可控。


4

校园贷”“套路贷

情况明显下降。本市通过各部门的严厉查处,

校园贷”“套路贷近年来,情况基本消失,本市金融监管体系尚未收到相关信息

校园贷”“

套路贷有效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央支行

2021年

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报告

  2021

年,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坚决贯彻安徽省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会议精神

“金融为民”的理念,综合

金融消费者教育,协调推进金融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不断压实金融消保工作的基础。年度工作报告如下:

亮点工作概述:

成功建立省级金融教育示范基地。借助安信证券国家投资者教育基地,三方共同打造包括证券业、银行业在内的金融领域“大金融”教育基地是省内首个申请并成功创建非银行组织的省级金融教育示范基地。借助安信证券国家投资者教育基地,三方共同打造包括证券业、银行业在内的金融领域“大金融”教育基地是省内首个申请并成功创建非银行组织的省级金融教育示范基地。

★高标准推进高校联盟项目。与安徽师范大学等四所大学签订了“深化银校合作,提高金融素养”的合作框架协议,以金融知识进入校园、金融知识进入课堂、金融知识进入课程、创建金融教育实践基地等形式,为学生群体建立正常的金融教育。

★芜湖市首个县域金融多元化解体系成功落地。指导辖区内无为县支行成功推进无为市金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芜湖市中央支行推动县区成立的第一个金融调解组织。受理并成功协商了三起人民委托调解的金融贷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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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长三角普惠金融发展指标体系三地试点”研究访谈成功完成。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金融企业参与采访交流,协助完成农民、小微企业主、城乡居民问卷调查1700余份,走访邮政储蓄银行、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讨论,修改《长三角包容性金融指数报告》反馈建议。

一是夯基础土,统筹规划金融教育有效

(一)多点带面推进高校联盟金融素养提升工程。

实施《关于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实施》 根据《校园违法金融活动预防通知》,与安徽师范大学、安徽工程大学、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安徽信息工程学院等四所大学签字合作框架协议“深化银校合作,提高金融素养”,以理财知识进校园、理财知识进课堂、理财知识进课程、创建金融教育实践基地等形式,构建面向学生的正常金融教育。

(二)共创合作建设省级金融教育示范基地。

(二)共创合作建设省级金融教育示范基地。

安徽省金融教育示范基地于12月22日在芜湖正式揭牌。基地采用三方共同创建的方式,借助安信证券国家投资者教育基地,共同建设证券业、银行业等金融领域的“大型金融”教育基地,是省内第一个申请并创建成功的非银行组织省级金融教育示范基地。“本市首个省级金融教育示范基地正式揭牌”在“今日芜湖”客户端专题报道。

(三)创新

“1 N加强关键时期的宣传。芜湖市核心支行在“金融知识普及月”期间创新“1 N“优秀的金融知识推广“开学第一课”,与多家企业一起进入安徽师范大学进行户外宣传、培训讲座和专业讲座;并安排6家金融机构进入6所芜湖大学,重点开设金融知识课程。在“钱袋”活动期间,将“金融知识小班”推送到网上方法19期,以“配对”的方式进入高校进行专题讲座。《金融时报》客户端选择了《人行安徽省芜湖市中支部深入开展存款保险集中宣传活动》。


(四)重视调查,掌握群众理财知识的要求。开展客户金融素养问卷调查试点,提高数据分析和成果应用,详细分析关键群体的金融知识水平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金融行为特征,提高金融教育的准确性。

二、因时制宜,构建金融多元化解体系有效

延伸县域金融多元化解体系触须。指导辖区内无为县分行成功推进无为市金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芜湖市中央支行推动县区成立的第一个金融调解组织。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自行协商、高效便利的标准,审理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商协议可以司法确定。调解委员会成立后,受理并成功调解人民委托调解的三起金融贷款案件均为个人与商业银行的贷款协议,贷款本金总额为306.3万元。 三、指导监督,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工作 (一)完善组织推广和培训指导。

5月13日,举办2021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安排年度金融消费者保护重点任务,培训《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细则》,提高辖区内金融消费者保护效率。9月14日召开金融消费者保护推广会议,深入总结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发展情况,规划实施“金融知识普及月”宣传活动。

(二)压实金融消费投诉管理。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细则》和《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流程》的规定,做好报告转发、跟踪监督和回访工作。

2021年,芜湖市中心支行受理解决金融消费投诉189件,其中城区134件,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辖区内举报情况在工作会议上通报。编制8期经典案例报告,加强经典案例的驱动作用。整合第二代系统上线、集中举报行业、节日期间、疫情防控要求,对工作微信群投诉处理进行关键提醒,加强日常举报管理。

(三)认真开展评价监督检查,重视评价结果的应用。按要求填写

2020年辖区环评数据。2021年,机构银行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我评估,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年度评估工作。对辖区内一家法人机构进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督促银行机构整改措施,促进金融企业合规管理,发现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报告档案记录不全面等问题。

    芜湖烟草专卖局(企业) 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   2021年,在市委、市政府机构的领导下,市香烟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策部署,专项整治打假打私,控制新型烟草制品,未成年人维护、以各渠道投诉处理消费者维权观念为核心,不断深入烟草市场管理中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2021年消保工作发展情况

(一)打击损害根源,

持续深化打假打私工作 我局在市委正确领导市政府和省烟草专卖局下,在公检法市场监督邮政管理在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推进

互联网

管控体制,多渠道、多方式进行

跨部门

联合执法

与市市监市网络信息办、市教育局对电子烟进行集中整治;与芜湖市交通局、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大队进行海域联合检查;在“双随机一开”中100%完成与市监察局、海关联合检查任务;收寄方式邮政管理处正常监督检查各种联合检查总共进行668次,派出58000名检查员人数,检查商家跨部门执法合作形成了强大的执法冲击力,

打假打私

行为为

打击假冒伪劣的根源,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出了贡献 全年度打击各种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如假冒伪劣、走私烟草专卖品等,共破获各种涉烟违纪案件2568起,其中129起案件超过5万元,同比增加50%;涉案烟草97395,同比增加17.7%,其中24830烟草仿冒,同比增加23.7%;走私烟草640,同比增加66.1%;查获6起国标网络案件,3起省标网络案件,逮捕15人,判处21人

制假销售假分子的合理威慑,净化了卷烟市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专项工作行为,保护未成年人不断完善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局对于关键阶段,重点区域依次进行云网2021”

专项整治与

“守护成长

专项整治

“云网2021”专项整治水平

,按照省局

布署

,进行元旦、春节二节专项整治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整体垄断人员的共同挑战下,取得了丰硕的成绩在行为期间,共破获案件504起,其中47起案件超过5万元,破获各种违法烟草32195.56条,涉案金额达776.32万元,各项指标稳居我省平级烟草局第一

 严格落实“守护成长”专项整治水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与市市监联合发布《芜湖市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雾伤害》“保护成长”专项行动计划与市监察局、检察院、公安部门联合开展中小学附近专项整改,对市电子烟零售点进行安排、登记、宣传检查。电子烟实体店总行为清除清除电子烟37户采访了3名电子烟实体店负责人,清除了2台自助售货机,调查了2起电子烟案件,其中一起与公安局共同破获的“上电子烟”案件逮捕了39名吸毒嫌疑人,调查了146名吸毒者,查获了管控吸毒生成素50.5ML,切实维护未成年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三)完善维权方式,多方面宣传引导

我局始终把提高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作为市场管理的重要途径,2021年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加强维权观念,营造打假氛围。流动服务普法宣传多次,烟草打假进入社区及其3.15有奖知识问答等多元化活动,借助东方烟草报、新华金融、市广播电台等渠道多渠道维权宣传 消除假冒伪劣,创造假冒伪劣诚信红榜 消除假冒伪劣,创造假冒伪劣诚信红榜在市消保委的统一安排下,宣布消毁一批假冒伪劣烟草产品,销毁近200个假冒伪劣烟草品牌,总计11691.1条。推动信用管控,持续九年进行诚信运营放心店

评比

 2021年度对50家以诚信为导向的零售商公示授牌,在促进守法经营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解决热线报告问题,整合举报渠道

。对损害

顾客

利益行为果断,全年总共解决191起

12313热线和

通过其他渠道举报投诉,

查证

175

应用众多群众、消费者举报监管信息,总计破获各种非法烟草

9000条,查获5万元之上案子13起,为用户挽回经济损失

314万元。2021年底

围绕

政府为直通车建设服务

,应用整合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中国烟草专卖12313检举投诉热线进一步提升便民

服务

完善投诉渠道

二、2

022

年工作方案 2021年芜湖市烟草专卖局维权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不足。一是新型烟草产品监管有待完善;二是烟草垄断法律法规宣传范围仍需进一步完善。 2022,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局将继续积极主动照市消保委任务安排,整合香烟单位的实际工作,切实考虑维护众多烟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扎实做好卷烟市场管理,深入打假打私烟草,规范卷烟市场纪律,争取领域管理迈上新台阶。

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

021

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   2021年度,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围绕以优化消费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保护安全、顺利交易”为主题,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在基础设施、社会监督、消费教育、投诉处理、新闻宣传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表彰为2

020

—2

021先进的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总结报告如下:

一、多措并举解决,不断加强维权范围

(1)及时接受和解决交易

消费者咨询、举报、检举全年审理104424

件(含

1

2315核心),比去年同期8

4096

件升高24.17%,2.用户恢复经济损失

954

万元(含12315核心)。所有报告和检举都被接受,调解率达到1

00

%。所有报告和检举都被接受,调解率达到

100%。充分利用“诚信承诺联盟”制度的优势,督促入盟企业建立调解制度,就近快速处理各类交易,全年共调解交易12836

合理增强公司自律意识。

(二)努力创新举报协商新机制

积极推进线上交易处理新途径,率先制定芜湖市

ODR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化、规范化的网上交易处理,促进我市ODR公司3的发展

6家庭,成功调解交易3191

协商效率有效提高。全省率先运营消费者投诉远程协商试点,为消费者提供云视频平台进行远程调解,因疫情、偏远或双方矛盾激化不便,目前已成功办理

8

5及时有效地解决了分歧。

(3)探索新的处理方法

不断深入诉讼调整对接工作,正在建立在“消费者权益调解工作室”和“消费者权利巡回法院”两个平台的前提下,全力支持消费者对金吉鸟健身服务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积极向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提供金融服务利息计算问题的公益诉讼线索,维护许多非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访谈,对消费者投诉排名靠前的公司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访谈,促进经营者落实主要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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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管齐下进行社会监督,逐步提高监管效率

(一)以消费调查为重点 围绕超市购物、家电维修行业报告和服务满意度问题,组织开展超市购物服务、家电维修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对上述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和评论,对加强行政监督、实施行业自律、警告消费风险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了调查报告。

(二)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净化建材销售市场的消费环境,联合市住宅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运行

“建材市场消费市场检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长江禁渔专项整治和“粮食市场专项整治”;配合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开展“高速公路服务区交易观察”等相关活动,加强对产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3)继续发展消费者维权志愿者队伍

2

020在年度发展消费者维权志愿者队伍的前提下,不断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在市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中发起征集23名气风发、文化水平高、消费维权资深的志愿者加入我市志愿者队伍。志愿者在参与消费调查、放心消费创造、消费者权利保护宣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助手作用,促进了全社会建立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强烈氛围。 三、以多种形式开展消费教育,不断提高维权意识

(一)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和警告

围绕民生和消费投诉热点,突出重要时间节点,及时发布消费警告和提醒,引导消费者避免消费陷阱,防范消费风险。先后发布了《购车需理,商家诚信更重要》、《住宅室内装修服务消费提示》、购买黄金首饰的消费提示、“春节期间消费提示”、《夏季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如《中秋国庆消费提示》等。 (二)创新消费教育 对于消费教育中的“难题”。对于报告反映的情况和建材市场检查暴露的问题,与当地市场监督办公室合作,深入分析经营者存在的存款扣除、合同履行、售后服务、销售宣传等问题,加强经营者诚信友好的理念。对于报告中反映的情况和建材市场检查中暴露出的问题,与当地市场监督办公室合作,深入分析经营者存在的存款扣除、合同履行、售后服务、销售宣传等问题,加强经营者的诚信友好理念。讨论“主题”。讨论了消费者权利保护志愿者的作用和ODR公司的健康发展,以讨论和提高企业和消费者权利保护志愿者的责任感,促进全社会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为“目标”树立教育榜样。为促进农村振兴指导方针的实施,市、湾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在国家美丽乡村示范村湾镇桃园行政村设立了农村消费教育试点项目,促进农村更加重视消费教育,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 (三)耳目一新“3·15年主题宣传

“3·15”期内,组织开展了14

庆祝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为了引导客户安全交易,合法维权,交易教育宣传短视频以人们喜爱的情景喜剧的形式设计给全市消费者

“谨慎办理预付卡”、“保护个人资料”、“注意直播购物”等四项温馨提醒,在公交车、房屋、社区、商场、超市等载体上播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走进芜湖交通经济广播《公民与法-芜湖普法之音》,开展互动法律宣传,使主题教育更加生动。

四、持之以恒,做好安心交易的建立。不断提高消费满意度

(一)制订在“十四五”期间建立实施计划

按照省31

各部门可以放心创建消费工作标准,协同我市

25各部门共同制定了《芜湖市广泛开展安心满意交易创建活动,改善消费市场建设的意见》“十四五”期间,明确了本市放心消费创建的首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为推进“十四五”期间放心交易带来了指导。 (二)提前完成创建任务

我市2021

县级放心交易示范单位年共完成

528户,超省局计划数2

98

家庭;评估市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61

户,超省局计划数

3

8户;省局认定省级放心交易示范单位;6户,是全省最大的城市之一;发展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企业737户,超省局计划数237

家庭,放心消费创造效果,有效改善消费市场。

五、多点努力促进消费增加,不断增强消费者信心

(一)进行

“长三角特色伴手礼”“安徽省特色伴手礼”筛选活动

为贯彻省委、省委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全面拓展消费市场的精神,呈现芜湖地方文化,促进芜湖消费升级,积极筛选推荐自愿参加我省筛选活动

15家企业申报经省消保委评估,本市飞龙铁画和储氏铁画被选为“安徽省特色伴手礼”和“长三角特色伴手礼”,其中飞龙铁画被选为“长三角特色伴手礼”,带来样本,进一步推动本市特色交易。

(二)配合成立安徽省家装专业委员会

安徽省消保委家装专业委员会

20211

0

月份建立,芜湖与合肥、滁州、淮南等合作建立企业四个城市已成为第一个家居装饰委员会的成员。特别委员会的成立将为用户提供专业的家居装饰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家居装饰客户的信心,释放消费潜力,促进经济发展。

六、经典案例 (一)房地产中介违约扣除贷款手续费维权案

2021年3月31日,一位顾客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它通过房地产中介买房,签订了购房协议,交了5000元介绍费,现在中介提议收取6100元贷款服务费,消费者认为协议不承诺中介账款,但中介说除非客户全额买房,否则必须支付费用,彼此无法达成协议。经调解,经营者最终允许不扣除贷款服务费,客户表示满意。经调解,经营者最终允许不扣除贷款服务费,客户表示满意。

评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委托,提供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的服务费,实行市场调整价格。因此,双方应独立承诺中介机构收取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在本案中,客户已按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经营者需要扣除其他杂费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中介人应当如实向受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事宜。《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贷款代理、房地产登记代理等服务的,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受托人说明服务项目、资费标准等情况,并经受托人批准。“需求只有在向用户证明并获得同意后才能扣除。因此,在本案中,经营者强制扣除合同中未注明的贷款服务费是违法的,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客户有权拒绝。GA黄金甲体育

当前,高发除上述非法扣除费用不明确外,房地产中介服务还包括虚假承诺、故意隐瞒房屋真实信息等,如:向用户扣除意向金,承诺不买可以退款,但消费者退款后无法执行;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缺陷、公安事件、产权期限、水电或物业费用等重要信息。芜湖市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首先要谨慎选择组织。如需按中介租房或买房,应选择专业、信用调查良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靠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有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在查看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经纪人证书时,应注意原件,不要看副本,应注意营业执照、备案证书的有效期和地址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房地产经纪人的从业人员是否与执业证书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质和信用状况可以通过查看“芜湖房地产交易信息网”)二是签订合同要慎重。我们必须坚持与业主见面,当场看房,检查相关房屋的各种程序,讨论房屋租赁价格,然后签订中介合同。对签署的条款要逐一推敲,文字表达要正确,不能含糊不清。所有条款都要搞清楚,真正认同,不要勉强签字。签订合同后,应保留所有交易凭证,以便在出现时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开发商捆绑销售停车位维权案

2021年4月12日,一位客户向芜湖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表示,4月5日,由于开发商要求购买停车位,在某开发商处支付了6万元的购房定金,因此,消费者还支付了2万元的停车位押金。客户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要求购买停车位的行为属于捆绑销售,不合理,规定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客户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要求购买停车位的行为属于捆绑销售,不合理,规定退还已支付的费用。经调解,经营者最终允许退还所有购房和停车位押金,客户表示满意。 评价:在目前的房地产销售市场上,一些开发商正在出售房屋,并要求客户购买停车位,以快速收回投资成本,提高销售利润。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搭售”,本案是由“搭售”引起的典型交易。根据我委的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所有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同时,《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损害客户的独立选择和公平交易权:……(2)产品、服务或其他不科学标准;……”可以看出,经营者的“搭售”行为侵犯了客户的独立选择和公平交易权。此外,根据《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以下不公平价格行为:(1)强制或变相强制交易对手接受交易价格;……”该行为也涉嫌构成非法价格。综上所述,开发商强制搭售停车位显著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户有权要求其进行有效处置。

2022年“3月15日”系列活动新闻发布会

在此,我委提醒消费者,买房前要深入了解商住楼是否获得。“预售证”等重要信息,注意结合自己的标准买房;不要听宣传,认真支付,特别是对抵押贷款政策等关键事项不太了解,不要相信销售人员的承诺,付款确定前应咨询相关组织;对于经营者强制搭售停车位,必须注意收集有效证据(如合同模式、宣传材料、会话音频等)。,并及时向经营者反映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2022年“3月15日”系列活动新闻发布会

(三)培训学校停业退款维权案

2021年9月13日,一位客户向芜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他在一个英语培训班为孩子们报名参加了一门课程,目前还有50多门课程没有参加,然而,在“双减”政策出台后,该机构因证书不完整而被教育部门关闭。因此,客户提出退款,但运营商不予处理。经过调解,最终经营者允许退还剩余的课程费用,客户表示满意。

评价:随着“双减”出台政策,“禁止超标超前培训,禁止非学科培训机构从事学科培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机构学科培训”等规定。一些开展学科教育的培训机构面临着调整课程时间甚至停止营业的问题,这也导致了为数不多的退款。这个案子就是其中之一。我们的委员会分析认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当事人重大不平等的合同,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再次讨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被告可以要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终止合同。“由于“双重减少”政策导致课外培训课程不能继续开展应属于“合同的基本条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再次按照合同价格责任购买课程显著不公平,购买课程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变更”标准,选择和培训学校再次讨论,变更履行方式、再承诺培训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也可以要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未发生的实际课程费用。综上所述,本案客户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的需求是合理的,经营者应按规定退还相应费用。

“双减”政策出台后,校外培训机构面临巨大变化。面对这种紧急情况,用户应仔细阅读与经营者签订的培训协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过度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进一步恶化培训学校的状况,最终损害自己的利益。在此,我们委员会提醒消费者:(1)由于政策调整,一些线下培训变更在线,课程内容调整,培训地址变更,一些直接暂停培训等问题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我们委员会提醒消费者:(1)由于政策调整,一些线下培训变更在线,课程内容调整,培训地址变更,一些直接暂停培训等问题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时,客户应积极与培训学校协商解决变更或终止合同。如不能达成协议,应尽快反映或通过诉讼程序向有关部门处理。(二)组织选择要慎重。在选择学科培训机构时,应检查组织是否有《私立学校办学许可证》、芜湖家长可以通过芜湖双减管理服务平台立即查看符合条件的相关培训机构,并在平台上执行选课、签订合同、交费等程序。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不得选择校外培训机构。以学前班、幼儿衔接班、思维培训班等名义开设的学龄儿童无需参加线上线下培训。(三)合同签订要慎重。芜湖客户可直接由芜湖双减管理服务平台和培训学校签订,应用文本必须是教育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必须明确基本信息、培训服务、培训费、相互权利义务、培训退款、违约责任、异议解决、有效方法、合同附件等内容,合同图章必须与培训机构名称一致;无需分散双减管理服务平台签字,更不用说签字或签字内容不完整的示范文本了。(四)支付费用要警惕。(4)支付费用时要保持警惕。在支付费用之前,客户应通过网站、培训场所和媒体发布渠道了解所选培训机构公布的培训计划、培训时间、费用标准、教师资格、监督和报告电话。支付费用时,按芜湖双减管理服务平台支付,拒绝一次性支付或通过充值、二次卡等方式扣除跨度超过花费3个月或60个小时,并注意预收费时间不得早于开课时间前1个月。无需在平台上以外的方式支付费用,如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然后承担相应的风险。消费者可以投诉超过政府指导价格收费、巧妙名称转向提高资费标准等情况。(五)消费者维权要积极。客户缴纳培训费后,必须索取正式发票。税票应加盖与培训机构名称一致的印章,并在培训期间保留合同和凭证。如遇消费问题,拨打安徽省教育厅公布的本市“双减”工作监督报告电话或

12345投诉。

(四)因疫情未能履行协议维权案件

其一:

2021年9月25日,一位顾客向繁昌区消保委表示,他今年2月在某酒店预订了宴会,当时共预订了15桌,但由于南京近期疫情,参加宴会总数不足,与经营者讨论减少2-3张桌子,但经营者坚持收15张桌子的钱,无法达成协议。经过调解,经营者最终允许客户减少订单数量。 其二:2021年8月19日,一位客户向芜湖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表示,他在一家幼儿园组织支付了900元餐费和2520元学费,并在暑假期间照顾和学习了儿童。后来,由于疫情的影响,该机构的服务只持续了两周,客户要求退还剩余费用,但运营商不予处理。经调解,经营者表示,消费者可以选择推迟和改变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的服务中断问题。如果确实需要退款,他们会积极沟通,并在8月底完成所有退款。

评价:

目前餐厅、旅游、培训、健身等业务领域经常发生因疫情导致的退款等消费。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

“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拒”范畴,决定是否终止合同,退还账款。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拒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条件。”

 疫情确实是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条件,对于普通被告来说是不可抗拒的,但在实际情况下,疫情不能一概而论地定性为不可抗拒,比如合同中已经形成了疫情。不可抗拒的承诺,此时应按约定解决;此外,还取决于被告是否谨慎,尽最大努力防止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根本障碍。只有采取各种预防措施,但合同疫情影响仍不能履行,才能评估不可抗拒的原因。《最高人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指出,应当“不可抗拒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准确使用。《最高人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指出,应当

“准确、可用、不可抗拒的标准。人民在审理疫情民事诉讼时,要正确、可用、不可抗拒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同时,上述意见实际强调,“如果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只导致合同难以履行,当事人可以再次讨论;如果能够继续履行,人民应认真加强调解,教育和引导被告继续履行。被告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要求终止合同的,人民不予支持。“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难以实现合同目的,被告要求终止合同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可见,客户以疫情为由提出的终止合同、退款等条件,必须结合防控措施造成的具体影响进行评估。原则上,应以协商变更合同、保证合同继续履行为准则,而不是以退款方式解决的最终结果。

目前,国内疫情将继续,客户集中退款等报告也时有发生。鉴于这种情况,运营商和客户应加强对疫情相关处理依据的掌握,并尽最大努力按照相互理解和同理心的标准进行充分协商,以更好地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高考房”变相加价维权案

2021年6月8日,一位顾客向无为市消保委表示,他是一名高考生的家长,于6月7日、8日在某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按预定房间的价格清算费用应为每晚159元,但退租付款时,经营者又要求提价40元。因此,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因此,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无为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收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营者表示客户入住时间恰逢高考,酒店在消费季节调整价格是正常的经营行为,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没有提前通知价格,最后经过调解,经营者允许退还更多费用,客户满意。

评价:

本案是因经营者不合理收费(变相加价)而损害交易公平的典型案例。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预订酒店房间时已经与经营者确定了价格,经营者在高考期间没有向用户明确提高价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能对用户提出不合理、不合理的要求,如清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或免除经营者义务、加剧客户义务等。不得使用格式条款和强制交易的方法。包含上述视频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商店通知等,内容无效。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商店通知等包含上述视频的,内容无效。”根据规定,经营者以高考期间价格调整为由向用户收取更多价格的行为构成了不合理、不科学的格式条款,应当无效。同时,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损害客户的独立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五)以标价、虚假标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帮助。……”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以“高考房”为由变相加价,侵犯了客户的公平交易权,客户有权拒绝。

每年7月和8月恰逢高考和旅游旺季,酒店住宿交易明显增加,报告主要体现在:房屋设备质量问题、无常应用、临时价格或不科学收入服务费、住房押金未及时退还等。在此,我委员会提醒消费者,预订酒店住宿应选择合格信誉良好的酒店,办理入住手续前参观房屋,然后决定是否入住;酒店房价在交易高峰期变化迅速,同一房地产预订方式可能不同,用户在订购前仔细查询;订购后,以照片、截图等形式保留支付凭证、酒店价格宣传、退款政策等重要信息,发生时维权方便;如发现利益损害,应立即与经营者协商处理,或及时拨打12315、体现了12345热线。

(六)消费者办理携号转网维权案

2021年9月28日,一位客户向南陵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表示,由于目前手机业务网络信号差,成本高,期待办理携号转网拆换运营商,并已前往所采用的手机号码运营商处三次,但对方一直推迟解决,导致至今仍未完成。南陵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收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对方核实情况,经营者解释客户手机号码携带号码网络业务审批程序尚未完成,最后经过调解,经营者及时完成审批程序,成功开展号码网络,客户满意。

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了进一步促进行业竞争和网络降费,2019年发布了带号转网的相关规定,可以选择电信、移动、联通等任何网络和服务,保持号码不变,降低更换号码带来的成本和风险。随着带号转网业务的推广,相关消费投诉不断涌现,关键问题集中在运营商自主设置约束条件,影响用户转网。根据《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推迟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二) 客户提出带号转网审核后,会影响客户的随机选择。根据《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推迟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二) 客户提出带号转网审核后,会影响客户的随机选择。”和“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九条

“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给予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所有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在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时,用户有权进行比较、识别和选择。“根据规定,运营商在客户规定携带号码转移网络时不需要设置不合理、不合理的约束条件,否则会侵犯客户的自主选择权。

在此,我委提醒消费者,在携带号码转移网络之前,应了解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规定,通过运营商的官方客户服务电话、官方网站等方式查询程序和注意事项;同时,要警惕使用带号码转移网络的欺诈行为,不要相信陌生人的电话,不要点击第三方短信链接,小心被欺骗。在选择运营商套餐时,应仔细阅读签署协议,特别是涉及有效期、资费、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并在签署前进行检查;妥善保管交易套餐协议,如电子协议可拍照、截图;按时查看电话费细节,立即扣除异常资金和新业务,防止损害其合法消费权益;交易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七)网购未通过原支付方式退还维权案件 2021年8月31日,一位顾客向芜湖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表示,它在京东商城某建材品牌旗舰店购买了两台吸顶灯,共花费209元。到达后,客户发现产品尺寸不合适,对方也允许退货,但运营商表示只能退还给客户的京东账户,客户不愿意要求退还原付款账户,无法达成协议。芜湖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收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核实消费者报告情况基本真实。经调解,经营者同意将款项退回客户原支付账户,客户表示满意。

评价:

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上购物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原则保证了客户的合法竞争和随意选择的权利,但另一方面,由“退货慢、退货难”等问题引发的交易也在逐渐增加。例如,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和运营商已经就退货达成协议,但运营商要求退款到网上购物平台账户,而不是原支付账户,因此有意迫使客户再次交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条,“消费者有正当竞争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限制客户的合法权利。同时,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商应当建立交易模式、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管理系统应该在网站上显示,并确保用户能够方便、全面地浏览和保存技术。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交易调解和消费者权利保护自律制度。如果用户在平台内购买或接受服务,交易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客户规定平台调解,平台应协商。根据规定,本案涉及的第三方交易平台(JD.COM)详细描述了订单退款的相关事宜,即:“网上支付,POS刷卡扫码支付一般提供原卡退款,即银行卡退款银行卡、微信支付退还支付储蓄卡或微信变更,余额退还京东余额,京东

在京东E卡上使用E卡退款付款。“显然,本案经营者不按原付款方式退款的行为也违反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退款规定,因此客户完全有权拒绝经营者不合理的退款规定。

在此,我们委员会提醒消费者,除了一些特殊商品外,网上购物必须能够合规、科学地进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网上购物时,可以通过查看店面积分、购物点评等方式,尽量选择信誉好的店铺;交易时要仔细阅读购物说明和平台规则,注意保留订单截图、交易快照、店铺宣传页面等有效证据;如果交易可以先向网上购物平台投诉,由平台协商。如仍难以解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以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八)店铺标错价格拒绝发货维权案 2021年9月28日,一位顾客向繁昌区消保委表示,其9月1日在某品牌食品天猫店以78元的价格下单,但后来经营者表示,由于产品价格设定错误,一直拒绝发货,没有任何赔偿,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协议。收到投诉后,繁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立即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调解后,经营者最终允许向用户发货。

评价:

由于营销活动等因素,错误的价格标准已成为当今常见的问题,并多次成为新闻热点。客户最关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已提交订单的经营者是否应继续履行交付责任。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当一方通过互联网和其他互联网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除被告另有约定外,另一方在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成功下订单时成立合同。“根据规定,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产品的价格、总数、规格等关键信息已构成要约。此时,只要客户完成订单并生成订单,合同将在没有相反承诺的情况下成立。此时,经营者应按照合同履行交付责任。当然,如果经营者认为价格错误是自己的错误,构成重大误解,继续执行将导致明显的不公平成本。此时,根据《民法典》第147条,侵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或仲裁机构撤销根据重大误解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及时性的规定,应当在90日内撤销已发生的订单,并赔偿给客户造成的相应损害。然而,网络销售不同于传统的现场销售方式。不排除一些商店以极低的价格推广商品以吸引顾客。因此,我们不仅可以以价格差距作为判断其是否能够履行撤销权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网店经营者通常需要确认其主观上是否实施了及时的预防措施,如断开链接、离线产品、联系买家等,如果不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经营者仍应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按照合同履行交货等义务。


在此,我们提醒消费者,当网上商店经营者以错误价格拒绝交付或取消订单时,应及时与经营者或网上购物平台沟通,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如未达成协议,应尽快向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市场监督等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手段处理。同时,我委员会还提醒大多数网上商店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始终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要以虚假的方式进行营销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果价格确实错误,也应积极向用户表达,并赔偿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九)经营者违反规定增加装修合同,消沉退款维权案件 2021年7月16日,一位顾客向芜湖市消保委表示,2021年4月,他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总价约12万元的装修合同,同时交付1万元定金。在准备装修时,经营者提出必须增加项目和提高价格,消费者认为经营者违反了原签订的合同规定,因此决定拒绝。消费者和经营者退款问题协商解决后,经营者提出收到1万元存款购买建筑材料,但客户需要支付1万元经营,消费者认为经营者销售建筑材料价格远高于正常市场价格,计划也拒绝,彼此无法就这个问题达成协议。消费者和经营者退款问题协商解决后,经营者提出收到1万元存款购买商店建筑材料,但需要客户支付1万元经营,消费者认为经营者销售建筑材料价格远高于正常市场价格,计划也拒绝,彼此无法就这个问题达成协议。本案由芜湖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协商,运营商最终将相关款项退还给用户。 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与经营者签订了装修合同,并同意了所有的装修项目,但经营者在履行合同前提出了不合理的增加和价格上涨规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客户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定金,经营者违约“如果被告同意违约金,并承诺存款,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考虑使用违约金或存款条款”。原则上,用户可以认为应用存款或违约金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在合同中文本没有承诺实际适用不科学增加违约责任条款,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私人存款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承诺,难以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存款”,可以使用“存款罚款”前提除违约外,还必须符合“难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条件,本案中发生的“不科学增加和价格上涨”违约行为不会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成本,因此“两倍退款”定金罚款不能自然使用。因此,客户选择终止与经营者的合同(退款)来解决这个问题。在谈判过程中,经营者给出了重新提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九条,“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给予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法,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所有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服务根据规定,客户有权不接受该计划,如果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将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是对退款规定的额外不合理要求。我委员会认为,本案属于预付款交易方式,经营者违约,根据《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协议或者退还预付款”,如果经营者在客户认为退款后一直抑郁,甚至其他不科学标准,涉嫌构成故意拖延或者不合理拒绝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此,芜湖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提醒相关装修服务经营者,在明确客户的实际需求后,需要制定装修合同文本。经双方同意的装修合同签订现有法律认可后,不得擅自变更。如果确实需要更改,则必须征求客户的许可。对于收取的存款和其他预付款,如果客户不愿意装修,不能退还。如果经营者在履行合同层面存在缺陷,构成违约,客户提出合理的退款标准,应退还,不得设置其他附带条件,否则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经营者拒绝提供装修设计图维权案例 2021年11月7日,一位顾客向芜湖市消保委表示,2021年4月,他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设计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在27个工作日内出示效果图、施工图等,并一次性支付1.5万元的设计费。客户表示,合同签订后,由于设计师项目多,对业主意图的误解等因素,交付时间一再延迟,效果图直到10月下旬才制作。后来,由于装修公司对后期项目的价格过高,客户期待运营商提供设计图纸的电子文件原始照片,并再次向了解设计的朋友计算项目成本,但运营商一直在寻找各种理由推迟原始照片。同时,反馈说,如果消费者选择企业进行后期施工如果你有话要提供原始照片,经过多次协商,你仍然无法达成协议。经过调解,经营者最终向消费者提供了设计图和施工图客户对CAD电子档原照表示满意。 评价:在日常生活中,房屋装修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签订合同、进场施工和验收。装修合同的内容基本上包括上述所有流程。 评价:在日常生活中,房屋装修一般分为签订合同、进入施工、验收三个阶段,装修合同的内容基本上包括上述所有过程。但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消费者的要求,经营者不提供整个装修服务的过程,本案中提到的情况就是其中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不是从设计、施工到售后的一套完整的装修服务合同,而只是“为房屋设计”的服务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效果图和施工图的绘制应在27个工作日内完成,但由于各种原因,运营商在实现图纸绘制前推迟了近半年。已形成违约,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然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在设计完成后是否应向客户提供电子档原照,那么,消费者的相关规定是否有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分析,我委认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分析,我委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职责。被告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的质量、目标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有关规定,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一方仍然承担一定的附属义务,以保护对方的合法利益,根据诚信原则和社会的一般交易意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合同只明确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是“制作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但根据一般销售意识,完整的设计服务应包括向用户交付最终设计结果(渲染)供消费者标准化使用,因此经营者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电子设计原始照片,这也是充分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必然要求。自然,附属义务的规定也适用于客户。用户取得电子设计原始照片后,即使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设计图纸也不应用于盈利附属义务,以确保设计师的个人权利。 在此,我委员会提醒消费者,签署类似的设计服务协议,仔细检查合同内容,尽量确立双方的全部权利义务,特别是看看合同是否给设计图纸原始照片附加其他要求,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经营者提出,经过充分协商后签字支付。同时,我们也提醒大多数装饰服务经营者,客户有权使用设计图纸原始照片,应在规划后向消费者提供原始照片,如果有版权要求,提前向用户解释使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来保护,而不是不合理地拒绝客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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